法治护航|衡山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4-11-26 19:26:1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谢梦甜 唐琼 | 点击量:656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梦甜 唐琼)近年来,衡山县人民法院紧扣高质量发展大局,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以实际行动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衡山法院特此发布三则典型案例,涉及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等方面,以期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帮助。

案例一:周某忠诉湖南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周某忠经人介绍应聘湖南某科技公司产品开发设计工程师一职,其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隐瞒其真实学历水平,并否认其曾有被其他机构解雇的职业经历。入职后,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工作时长、加班费等事项均做出了约定。工作期间,周某忠未履行岗位相应职责,湖南某科技公司遂以周某忠缺乏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与就职岗位不匹配为由将其调任至新的岗位。后周某忠在工作中将原材料尺寸切割错误导致公司产生相应损失,周某忠仍拒不接受公司安排的专人培训且拒绝配合处理赔偿事宜,湖南某科技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停工处理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某忠因对工资、社保、代通知金等不满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忠自2012年起至今在衡阳地区发生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并诉至法院,用人单位均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某忠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了解。从其过往的劳动争议记录来看,其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故对周某忠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处理劳动碰瓷,维护和谐、稳定、健康用工关系的典型案例。“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勤劳致富。新时代更需要爱岗敬业、努力奋斗的劳动者。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个人层面的守法经营与诚信劳动。近年来,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给用人单位尤其是尚未建立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本案认定周某忠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驳回其不法利益的诉求,有利于依法遏制劳动“碰瓷”现象,彰显敬业、诚信的价值理念,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用工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衡阳某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衡阳某建设工程公司因经营生产需要向湖南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租赁物料提升机若干台,双方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对租金、物料提升机的日常维护及保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约定;承租方衡阳某建设公司员工唐某以补充协议形式承诺,若建设公司未能依约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则所有欠款由湖南某置业公司付清,并加盖某置业公司项目部方形章。2020年12月18日,出租方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交付,但于同日湖南省质量安全检测公司对案涉提升机进行检测发现了相关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仅于2021年3月19日对提升机进行了维护保养和检查。2023年9月13日,案涉提升机因存在大量安全隐患问题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备站封存,责令拆除停止使用。后出租方湖南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承租方衡阳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为由将其与湖南某置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同时,应当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本案中,交付质量合格的物料提升机以及物料提升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系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约定义务。衡阳某建设工程公司将物料提升机报废前的租金付清后,出租方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既不履行维保义务,又未在合同标的物报废后及时更换符合使用要求的提升机,衡阳某建设工程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故最终判决驳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诚信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强化契约精神,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违约的出租方诉请,让原告不诚信、不合规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为诚信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对于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作用。同时,本案使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彰显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营造了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持续向好。

案例三: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经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及其制品生产、竹木加工、销售。2016年因行业不景气,且上游材料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公司长时间处于亏损状态,于2018年停止生产。后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工程款、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大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

审理情况

2024年1月26日,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423执恢119号决定书,以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2024年5月22日,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了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由管理人接管了公司财产。在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前,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已被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剩余钱款3562013.52元尚未执行分配,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作为债务人的拍卖剩余款悉数转入管理人账户。

2024年7月8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并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得到全体债权人的高度认同,全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因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公租房)暂时不便于处置,衡山县人民法院在按上述分配方案将现有财产执行分配完毕后,依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后处置的或新发现的财产依法追加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协助解决执行难问题,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前,在衡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达20余件,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清理了一批执行积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同时转入破产程序后,优先债权和职工债权均得到100%的保障,且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20%,各债权人均表示满意,有力地维护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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